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工作,筑牢防治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堤坝,维护好正常的医药产品和服务经营秩序,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闽卫规〔2024〕2号)等规定,现就医药代表来院开展学术推广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规范对象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严禁以安装、维修、投标、送货为名行学术推广之实。
二、登记建档
1.医药代表来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应根据所涉业务到相关部门登记建档,药品类至药学部登记建档,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类至设备物资部登记建档。
2.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建档一次,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所聘用或者授权的医药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3.医药代表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1)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三、预约接待
1.医药代表来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须提前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预约并接受身份复核。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医院审核同意。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2.本院医药企业接待日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下午,接待地点为7号楼会议室(2),若有调整将另行通知。医药代表只能在医药企业接待日到医院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医药企业接待日来医院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四、违规处理办法
1.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未经医院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3)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4)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5)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6)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7)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2.监察审计室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要求在医院进行登记建档和预约而私下开展业务活动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将按照医院规章制度或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次将情况通报涉事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企业,第三次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并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3.若有发现医药代表登记建档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医院将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联系方式
药学部:伊露琪,0592-288961
设备物资部:许海树,0592-288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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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