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红包第二专题:提高思想认识,收受红包违纪违法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30日 点击数:

当前,医疗红包作为卫生部门不正之风的突出问题之一,不仅越来越为广大患者所憎恶,为社会舆论所抨击,也越来越为党和政府所关注。群众对存在于部分医务人员中的药品回扣、开单提成、收受“红包”以及服务质量低下等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反映强烈。这些情况虽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它加重了患者和国家医药费用负担,损害卫生行业形象,败坏社会风气,阻碍了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一、警惕“红包”误区

一是“价值补偿”论。有的人认为,医务劳动是高技术、高风险的劳动,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值偏低,患者送的“红包”是对医疗服务的认可,是对超额劳动的承认。这种观点貌似有理,其实大谬不然。医疗行业有风险是事实,但是,社会上哪一个行业没有风险,只是风险的性质和程度不同而已。因此不能因为医疗行业有风险,就可以收受“红包”。

二是“人情往来”论。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现在的社会风气就是这样:求人办事总要表示一点心意,哪个行业没有送“红包”、收“红包”的,不值得大惊小怪。要深刻认识到,医务人员收受“红包”行为是违纪违法的,违反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师法》《刑法》《政务处分法》等一系列党纪国法,势必受到严惩。并且,“红包”加重了群众的经济负担。群众患病,本身就是一种不幸和灾难,特别是贫困患者,生病如同遭灾,本来就无钱看病,送“红包”更是雪上加霜。

三是“医疗能力”论。很多医务人员把患者的“红包”看作是对自己医疗水平的肯定。正是这种对“红包”的不正确认识,纵容了“红包”现象的流行。“红包”现象之所以能够流行,从众心理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与其周围环境影响有关。自己身边的同事都拿到了“红包”,如果自己拒绝这种行为,很可能就会被扣上“假清高”“不合群”的帽子,在这种风气与舆论的影响下,难以拒绝。

二、认清“红包”危害

(一)收受“红包”是一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1. 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2.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①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②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③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④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⑤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⑥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⑦ 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⑧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⑨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收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3.《福建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利用执业和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医用耗材、试剂、办公用品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及基建修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会员卡,对一时无法拒收的财物,应在24小时以内报告单位有关部门,48小时内退还或上交单位有关部门,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健身活动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宴请;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险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不得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细则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五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细则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细则的监督检查。

(二)收受“红包”是一种违纪行为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解读:三是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收受“红包”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所谓收“红包”,是指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行为。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红包”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医生、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的美誉度,还严重侵害了广大患者、家长和学生的利益,影响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必须坚决予以惩处。《处分规定》第十八条针对此类行为规定,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收受“红包”还是一种违法行为

1. 《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61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以行医为名骗取、索要患者钱物;

2. 《医师法》

第二十八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九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63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三、提高思想认识

一是莫让“红包”成为医患之间的“鸿沟”。医患本一家,是同一战线的战友,共同的敌人是疾病。但传统陋习形成的“红包”现象,严重影响了医患和谐关系,伤害了医患之间的平等地位,损害了“白衣天使”尊严和形象,败坏了医疗卫生行业道德风气。患者为什么要送“红包”,说白了就是信任问题。在有的患者看来,不送“红包”,医务人员就不会精心治疗。虽然有些医务人员坚决拒收红包,可是患者仍要坚持送。如果医务人员不把“红包”收下来,患者就不放心。这种奇特的“红包”现象说明,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任危机。这就是说,患者送“红包”是源于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而医务人员收下“红包”又会加剧患者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甚至会变成厌恶与仇恨。古语说:“医者不可不仁慈,不仁慈则招非。病者不可猜鄙,猜鄙则招祸。”医疗是一门医患合作的科学,医患之间相互猜疑,保障群众健康只能是奢谈。这就说明了一个朴素而简单的道理,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彼此信任是很重要的,不要让“红包”成为医患之间的隔阂。医患关系紧张不仅仅挫伤了医生探索未知领域的积极性,延缓医学进步,同时也损害了患者的利益。重建对医务工作者的尊重和信任,努力增进医患之间的互信和理解,正是化解医患矛盾、促进医患和谐、重建社会诚信的一把钥匙。

二是莫让“红包”成为锦绣前程的“炸弹”。一个“红包”,就像一个定时的“红色炸弹”,说不定什么时候就会引爆,把收受者的前程炸得灰飞烟灭。患者送“红包”本质上是一场交易,是希望自己能被特殊化对待,心中却是不送“红包”不放心、送了“红包”又不甘心的矛盾心理。生命科学异常复杂,医疗行为本身与风险相伴。手术本身绝不可能因送了“红包”就不再有风险。一旦患者的希望落空,交易失败,便会索赔,甚至还会放线钓鱼,进一步揭发。因此,为了蝇头小利,断送自己的前程,是不明智的行为。“苍蝇不叮无缝的蛋”。面对诱惑,脑子绷紧一根“弦”,心房多上一把“锁”,从细微处着手,管住“手”和“嘴”,不越红线,不踩底线。要对“红包”的危害有深刻认识,对送“红包”之人的不良用心有预先洞察,以身作则,不跨越雷池一步。希望每一个医务人员都能远离“红包”,远离“炸弹”!

三是莫让“红包”成为医疗行业的“毒瘤”。医者仁心,大医精诚。治病救人是医务人员应该有的职业道德,而“红包”问题的出现,让医疗行为染上了铜臭味儿。收受“红包”也许是少数,但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少数不良医务人员的行为投射到整个行业,产生极为恶劣的影响,让人们产生偏见,成为医疗卫生事业的“毒瘤”,甚至对整个社会风气都会产生不好的影响。我们应该把获得患者的认同,作为医院的生存之本和发展基础,让不收“红包”、拒收“红包”成为普遍的行为准则,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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